张老板为崔先生制作整体橱柜,安装完毕后,要求崔先生支付货款。崔先生认为橱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不愿支付货款,要求退货,并索赔损失。双方由此对簿公堂。今年5月26日,法院审理后认为,橱柜有瑕疵,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责任,依据行业标准和经济效益原则,判定崔先生付给张老板余款2万元。
定做橱柜台面开裂惹官司
去年5月,江苏省海安县的崔先生装修房子,打算在一楼和二楼的厨房里装上美观实用的整体橱柜。在市场上几经对比后,崔先生决定在张老板处定做。当月19日,崔先生和张老板签订了合同,双方约定:张老板为崔先生加工制作2套整体橱柜,总价为3.8万元。签订合同当天,崔先生马上付给了张老板1.8万元。
不久,张老板便按约做好了橱柜并上门安装完毕。但新橱柜装好没几天,崔先生的烦恼就接踵而至。一楼的橱柜没使用几天,台面竟然裂开了。崔先生十分气愤,认为张老板制作的橱柜有严重的质量问题,他要求更换台面,并拒付剩余的2万元货款。张老板认为,台面裂开是因崔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自己制作的橱柜完全符合双方的约定,故拒绝更换,并坚持要求崔先生支付余款。双方的意见分歧过大,通过协商一直无法解决问题。
2008年10月3日,张老板来到崔先生家里催款,双方发生口角还惊动了“110”。民警出面协调后,张老板为崔先生更换了橱柜台面,但崔先生仍迟迟不支付余款。
张老板无奈,只好把崔先生告到了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张老板认为,台面开裂是崔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新更换的台面(价值3600元)应由崔先生自掏腰包,加上定做橱柜还欠的2万元,崔先生还要付给他2.36万元。
崔先生不甘示弱提出了反诉,要求张老板退还他已经支付的1.8万元货款并赔偿0.5万元损失。他坚称张老板制作的橱柜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委托有关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鉴定:橱柜的用料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橱柜所用金属配件是否为304不锈钢配件、配套产品是否假冒伪劣产品、橱柜加工工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张老板承认制作橱柜使用的金属配件,并非双方约定的304不锈钢配件,同时表明,因为市场上不销售304不锈钢配件,所以他才没有办法按约履行。
法院审查后认为,关于橱柜使用的配套产品是否有假冒伪劣,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处,不属于可鉴定的项目。崔先生提出的其他鉴定要求,可委托相关部门进行。但遗憾的是,法院经多方联系,都找不到可以鉴定橱柜用料的机构,而张老板和崔先生也无法提供可以作此项鉴定的机构,双方只能作罢。
各执一词鉴定标准有争议
法院委托崔先生和张老板共同选定的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橱柜的外观尺寸偏差、形位公差等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员对崔先生家中二楼那套还没有使用的新橱柜进行了检验,最终结论是:橱柜的台面、正视面板平整度不合格;位差度中抽屉与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不合格。崔先生由此坚定了自己的说法,认定张老板制作的橱柜为不合格产品。
张老板不同意这个检验结论,认为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论参照的QB/T2531-2001标准,这只是行业标准,而国家早在1989年就对住宅厨房及相关设备订立了国家标准(GB11228-89),国家标准中对台面、正视面板平整度及位差度中抽屉与相邻表面间的距离偏差并未有强制标准。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才可适用行业标准。对照国家标准,他制作的橱柜应为合格产品。即使适用行业标准,也不能仅凭这2项不合格就判定他制作的橱柜是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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