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范围: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购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一套。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人口的计算
1、家庭人口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主要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收养关系的人员,包括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等。
子女与父母同一户口簿的家庭,可按家庭户口簿计算人口,以一个家庭共同申请;也可与父母分开计算家庭人口,分别申请。
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婚姻证明为准,按一个家庭计算人口。
2、对于因上学、入托或其他情况暂时居住在本家庭中的人员,不计入保障人口数。
3、离婚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按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认定的为准。
4、申请人配偶的户口不在本市或为农业人口,但在沈阳共同居住3年以上的可将该配偶计入家庭人口。
5、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未婚现役军人可计入家庭人口。
6、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7、离婚家庭因无房无法分户或将户口迁至其他家庭的可单独申请(离异不带子女的需年满35周岁以上)。
8、已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数。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应具备条件
1、 具有沈阳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
2、家庭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上年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70%(含70%)(852元/月以下,含852元/月);
3、无房户(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除外)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
4、货币拆迁房屋面积计算方法:
货币拆迁后,已购买住房的家庭,按现在住房面积计算;货币拆迁后,未购买原拆迁房屋面积(2008年1月1日前拆迁的面积除外)计入家庭现住房面积。
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的应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情况证明、身份证;
2、家庭收入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3、住房情况证明:从业人员由其单位开具;无就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所在社区确认后到街道办事处开具;
有房但建筑面积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应提供住房权属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证明。
承租公有住房或享受过房改优惠政策的居民,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售的住房面积计入家庭住房面积。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手续
1、凡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到户口所在社区领取《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材料,提交所在社区。
3、所在社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户口等情况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相关手续报街道办事处。
4、街道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结果报所在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初审材料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返至申请人口所在社区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备案。
6、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区、县上报的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下发《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7、保障对象凭《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于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面积不限)。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购房后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申请人购买商品房的,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提供《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并同时签定《申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开发建设单位在网上合同备案时,应在电子合同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 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合同备案部门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加盖经济适用住房专用章,并注明货币补贴的额度。开发建设单位凭提交的购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授权委托书》及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准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至开发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帐户。
申请人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资格认定书》原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房屋交易申请表》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标明补贴金额。买受人凭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及复印件、《资格认定书》原件,到区、县(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补贴款发放手续。
取得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是否长期有效
答: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后,应在3个月内在本市范围内选购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1套。3个月内没有购买住房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作废,如以后购房,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否多次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保障对象只能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想退房的,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购买的商品房,购房人退房的,应提交《退房申请表》、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同意退房报告。退房申请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购房人必须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将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资金全额退还到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原已发放的购房补贴款退还到帐后,核发《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可凭《同意办理撤消商品房备案登记凭证》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撤消备案的有关手续。购房补贴款未全额退还的,不得办理退房或撤消备案相关手续。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所购房屋的产权性质及今后上市交易是如何规定?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货币补贴金额。
利用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继承?
答: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可以办理继承。在办理继承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在继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并注明补贴金额。
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赠予他人?
答:须将货币补贴资金全额退回后,可以办理赠予事宜。
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还能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吗?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已经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尚未购买上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但需重新履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程序。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可否用于出租?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有限制吗?
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上市交易的时间没有限制。但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住房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购房人全额退回货币补贴资金后,可拥有完全产权。所收回的货币补贴资金划入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专户。
沈河区某居民来访咨询,有没有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截止日期?
答:按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在法定工作日内可随时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申请登记,申请工作不受时间的限制。
关于居民反映某些区不受理登记的问题?
凡符合条件的居民,均可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登记。若有不受理登记的问题,可向区或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反映。
关于《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时效问题?
凡在2009年7月10日前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申请人,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未能购买房屋的,可持原《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到所在区换领新的《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在7月10日后取得《沈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的,如在规定的三个月内未购买房屋的,需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宜: 祭祀、塑绘、开光、订盟、纳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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